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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2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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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国际学生教育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第42号令)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遵循“积极稳妥,规模适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厘清各二级单位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国际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国际学生教育相关工作,推进国际学生工作优质、有序、健康发展。

第六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国际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处理涉外事务、出境入境及居留许可等工作。

第七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设立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按照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场地、专业、课程及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统筹协调二级学院人才培养,下达教学任务,负责国际学生学籍管理与注册、学分审核、毕(结)业资格审定及证书发放。

第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基建后勤部门、图文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提供相关支持。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生是指全日制专科学历生,非学历教育生分为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交换生、线上线下培养的各类短期培训生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委员会,负责国际学生的录取及奖学金评审工作。招生录取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国际学生培养学院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国际学生提出的入学申请和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录取及是否授予奖学金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申请学历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

1.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参照“成功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ISCED 2011)》3级或4级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2.品德良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民族风俗习惯;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

4.申请非学历教育的学生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满足短期培训项目的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对申请国际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申请者必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际学生入学申请表》;

2.护照电子扫描件或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或高中(或以上)毕业证书;

4.学习成绩证明或成绩单;

5.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

6.无犯罪记录证明;

7.近期2寸护照照片或生活照片;

8.其他证书或证明,如获奖证书、特长证明等。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申请录取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二级学院拟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申请者进行汉语水平考试或测试,必要时由二级学院进行专业水平或技能测试;

2.申请者通过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平台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提供申请材料;

3.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转交二级学院复审;

4.复审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者进行电话或视频面试,记录面试过程和面试情况,形成预录取名单;

5.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将预录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录入全国来华留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留学重庆”平台,并报学校国际学生招生录取委员会决定是否录取;

6.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以电话或者邮件形式告知录取者,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7.录取者携带《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体检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来华留学生签证。

第十五条  申请来华留学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录取资格,《录取通知书》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同时作废,并拒绝接收:

1.持虚假材料申请者;

2.隐瞒学习或个人相关经历者;

3.不接受中国文化、不尊重中国民族风俗习惯者。

第四章  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发展实际为国际学生设立校长奖学金。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管理、教学管理部门制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明确有关标准和评定办法。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在年度预算经费中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国际学生,也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国际学生市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除涉外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具体要求见《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渝城职院教〔202014号)。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免修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军事理论课程,必修汉语能力水平课程和中国概况类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对参与国际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能力和专业能力提高方面给予支持。教师参与国际学生工作量认定时,成建制班级按照2倍系数计算;与中国学生混合编班按照国际学生人数1:5比例计算(包含短期培训非学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二级学院将其成绩汇总提交教学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因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会同教学管理部门、培养国际学生的二级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和教学内容在完成培训学时后颁发结业证、学历证明或项目完成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档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管理。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根据具体情况报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外事办和国际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

第六章  校内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中国国情和文化体验等活动,并与群团组织、社区等积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与社会开展正面良性互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吸收国际学生参加,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协会和文艺体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校内住宿并报永川区公安局备案。国际学生公寓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并为国际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国际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永川区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勒令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境三十日内,须向永川区公安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永川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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