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与合作发展中心

搜索

首页> 常规专栏 > 政策制度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2023-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创新在实现学校“三有两能”区域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发展目标和“双高”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切实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以高质量科技创新成果服务西部科学城(重庆)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激发科研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组织应用技术、人文社科和高等职业教育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社会服务,实施科研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平台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和学校自主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研究所、工作室等科研机构。

第四条  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共建科研平台。充分整合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知名企业及高等院校等社会资源,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渗透,增强研究实力。

第五条  校级以上(不含校级,下同)科研平台实行年度项目计划推进建设制。校级科研平台实行分级设立、定量考核、定期评估、合理进出和滚动发展机制。

第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组织并支持平台开展业务活动等。

第二章  平台设立

第七条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的设立,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申报文件为准。校级科研平台的设立,由学校发布申报通知。

第八条  科研平台设立条件

(一)符合学校专业群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具体的研究方向,具备承担相应科研任务和开展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有相应的场地、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为平台建设和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

(三)有一支专业、职称、学历、年龄及专兼结合、结构科学合理的研究团队,具备申请或承接各级各类项目的能力和条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企业技术骨干。

(四)平台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有主持科研项目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经历,并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具有较为稳定的研究任务及经费来源,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九条  科研平台设立程序

(一)校级以上科研平台

1.平台负责人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申报通知要求,参照立项指南,组建团队,撰写《申报方案》。

2.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

3.邀请校外专家指导。

4.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书。

5.校长办公会审议,根据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

6.推荐上报。

(二)校级科研平台

1.平台负责人填写《科研平台申报书》(见附件1),同时提供申报书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管理部门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3.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和审议。

4.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5.校长办公会审议。

6.学校发文,并聘请平台负责人。

第十条  科研平台类型及任务

(一)校级以上科研平台

校级以上科研平台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应用技术推广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

(二)校级科研平台

校级科研平台分级设立。主要包括技术技能服务中心、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心、职业教育研究智库、研究所、工作室等。其中,技术技能服务中心、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心、职业教育研究智库为校级科研平台,研究所、工作室为院系级科研平台。

1.技术技能服务中心

以学校学科群为依托,对接重庆市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科技发展趋势,面向永川及其周边区域中小微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技术攻关、技术应用和产品生产,技术创新成果应用于教育教学,服务于企业科技创新。建设期内应当完成下任务:

1)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项目不低于10项,累计到账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2)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立项市级科研项目5项/年,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年立项校级科研项目10项/年。

3)以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3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低于10篇,在《重庆城市职业教育研究》发表论文不低于30篇。

5)其他能体现技术技能服务中心特色的项目或成果。

2.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心

以高水平专业群建设为核心,围绕服务产业发展、深化“三教”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技术研发与服务等目标任务,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深入发展。建设期内应当完成以下任务:

1)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立项市级科研和教改项目5项/年,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年。立项校级科研和教改项目10项/年。

2)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不低于2个。

3)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应用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课堂教学革命等典型案例/资政报告1个。

4)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0篇,在《重庆城市职业教育研究》发表论文30篇。

5)其他能体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质量特征的重要成果

3.职业教育研究智库

以学校优势职业教育资源为基础,加强与政府、园区、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为学校高质量发展和人才质量提升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建设期内应当完成下任务:

1)为学校整理编辑职业教育政策手册、规划实施报告,参与编制学校年度质量分析报告,为学校提供发展咨询报告不低于2个/年。

2)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立项市级科研项目3/年,或国家科研项目1项/年,立项校级科研项目5项/年。

3)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应用的典型案例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资政报告2份

4)以学校为第一作者在职业教育研究类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在《重庆城市职业教育研究》发表论文50篇。

5)开展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指导等不低于10场次/年。

4.研究所、工作室

研究所、工作室是校级科研平台根据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下属科研平台,其研究方向、服务对象和任务由所在校级科研平台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工作职责

(一)制定科研平台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任务书,严格按照任务书执行。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学校专业群为依托,跨院系(部)聘请人员参与建设,积极引进校内外优秀学术骨干进入平台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建设具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三)组织开展各类科研工作,主动承担与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投身社会服务。

(四)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障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推进理论创新,扩大学术影响力。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平台运行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工作任务

(一)校级以上科研平台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执行,并将任务书指标合理分解到年度目标任务中。

(二)校级科研平台

校级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由学校依据“十四五”规划目标、“双高”建设计划、平台类型下达任务书。

院系级科研平台的目标任务由校级科研平台下达,并由其负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实行负责人制。科研平台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确定,由学校发文聘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平台的各项工作。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一)校级以上科研平台

科研平台负责人全权管理,负责人所在部门给予支持,科研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协调等宏观管理。

原则上设置负责人1名,组织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置。

(二)校级科研平台

学校对校级科研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

1.校级科研平台设负责人1名,由所在学科群推荐或经竞聘产生。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原则上,各平台之间的工作人员不能出现交叉任职现象;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更换的,于年初办理《科研平台成员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更换次数不超过2次。

2.院系级科研平台领衔1名,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领衔人承担对研究所、工作室内部的管理、指导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凝练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组建科研团队,确定科研任务和发展目标,拟定平台建设计划,撰写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

(二)组织争取各层次的科研项目,合理安排研究和研发项目,从各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三)重视学术梯队建设,重视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重视在创新创业中培养学生精英。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合作开放与资源共享,增强科研平台的社会服务效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科研和生产的结合。

(五)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负责编制科研平台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平台建设经费。

(六)配合完成平台的检查、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

(七)负责管理使用平台的设备、设施及技术资料等。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平台建设运行。校级以上科研平台根据有关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第一年配套运行经费20万元,按照上级立项期限持续支持,但支持费用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校级科研平台第一年运行经费1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增减。院系级科研平台的经费由校级科研平台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管理,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科研平台签订目标责任书。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惩等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见附件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科研平台经费划拨、科研项目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平台实施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其中,每年进行年度检查,3年末进行中期评估,5年末进行期末评估。年度检查结果作为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中期评估主要定位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期末评估重点对科研平台成果产出和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第二十条  建设期内立项为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直接认定为考核优秀。期末评估结果优秀的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平台发展需求继续为其提供系列条件保障措施,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科研平台。

第二十一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平台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内平台成员所享有的科研项目立项、科研奖励、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政策支持力度相应降低,暂停科研经费报销;直至完成目标任务后,方能恢复政策支持和下年度经费拨付。学校组织专家对整改科研平台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将进行整合重组。

第二十二条  对撤销的科研平台,由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限期清理所有财务,国有资产全部归至管理部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所有。论文、论著、作品或专利等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并标注科研平台名称,其开发新产品或转化的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直接参与社会商品营销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渝城职院〔2018〕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科研平台申报书.docx

             2.科研平台成员调整申请表.docx

             3.科研平台年度考核表.docx



上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下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