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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03-13

校属各单位: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241126日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5225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活动管理监督,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24年第26号令)《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招领导小组选聘或通过专家库共享,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校内外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制定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学校评审专家库。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学校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自我推荐或专家库共享等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已属于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行采家专家库成员

(三)熟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仅限校外专家提供)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仅限校外专家提供)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无刑事犯罪证明(仅限校外专家提供)

(六)学校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采招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经学校招采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采招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采招办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违纪违法、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一)评审专家产生的基本原则为:专业相关、就近便利。

(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时,抽取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评审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严格保密。

(三)在校外进行评审的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一般由采招办在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代表一般由项目申请部门推荐和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需为学校在编职工,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业务水平(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且从事与评标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含)以上;采购人代表不得为负责该项目及确定最终需求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采招领导小组组长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采招工作人员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评审工作纪律的要求在评标室进行展示,严格按照评标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控人、股东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招办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招办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招领导小组组长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招办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招办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招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纪检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招办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采招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四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若市财政局文件制度发生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二十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确定。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即评审报告完成)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1小时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时间,延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两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校内集中采购评审时间小于1小时的询价评审,专家劳务费按100元计

5.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6.评审专家自永川区内到校参与评审的,其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评审专家自永川区外到学校参与评审的,其城市间交通费额外按200元计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一)评审专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导致复核或重新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审工作擅离评审现场;

(三)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招办给予警告,达到2次以上警告后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活动;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由采招办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由采招办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采招办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投标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  采招办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招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公信力的活动。

二十六  采招办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  采招办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202277日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印发的《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重城职院2025-10.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上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 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