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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03-13

校属各单位: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2024112636校长办公会1219日第四届校党委第39次全体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5225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招标的活动。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与招投标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货物及工程服务项目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外业见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勘资料审查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四)达到10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五)按规定应向政府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审、审、备案手续的,相关手续已完备。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

(二)采管分离、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执行。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招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部门、教学部门、学工部门、后勤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和管理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如质疑、投诉、评分标准设置、合同、履约验收等事宜);

(三)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五)对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中标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采招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采招办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采购招标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项目需要,参与采购需求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研;配合编制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履行校内集中采购代理职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采购任务。主要包括:受理采购申请;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核和修改采购方案,负责采购方案的论证,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唱价)、评审等工作;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起退还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保证金申请;

(四)参与集中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合同内容的审查,协助处理合同执行问题;

(五)受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投诉、信访、举报等;

(六)参与集中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正式验收,协助处理验收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集中采购与招投标项目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程项目档案由基建后勤部门负责);

(八)确定代理机构,委托和协助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九)负责采购信息化建设,使用和管理采购信息化平台;

(十)对二级单位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十一)负责学校校内评审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对口联系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并完成有关采购申报、采购执行及信息统计等工作;

(十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学校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并做好配合工作;

(十四)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核实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审批、付款工作、(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

(二)资产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的验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采购工作的程序执行情况与效果;负责根据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对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确定招标控制价,对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并确定结算审定金额

(四)基建后勤部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负责学校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校外报批与备案手续办理;负责职责内所有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资料准备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采购过程中的信访、举报,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与廉政纪律

(六)法治办公室参与审查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对文本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七)涉及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其他部门根据岗位职责与业务需要各司其职。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相关需求部门的采购种类、范围,结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范围,分别设立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学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校学生活动、学生奖励、补助、资助项目和学生大型活动服务等项目

科研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校科研项目

基建后勤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全校基建项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全校水电管网、园林绿化、楼宇设施设备维修、房屋修缮、食堂设施等与后勤服务和基建工作相关的项目;

安防保卫部门:归口管理全校消防及安保、学生军训等;

教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二级学院实习实训设备、教学设备、教学资源及服务、课程资源制作、教材供销及服务、教改专项项目及教学内涵建设项目;

信息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除本部门组织实施外的全校信息化类项目。

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计划审查

(二)参与项目验收等工作。

上述各归口管理部门以外的项目,其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为该项目经费的负责部门,或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报采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本着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采购需求单位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采购政策,制定并按时上报本单位年度采购需求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需求调查和编制采购方案,提交采购申请;

(三)负责采购项目财务预算、立项申报;

(四)配合对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进行回复;

(五)负责与供应商商谈和拟订合同内容,完成审批流程;

(六)负责与供应商衔接,组织项目的实施与试用;

(七)负责项目预验收、校内分散采购验收,参与项目正式履约综合验收;

(八)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资产入库;

(九)负责发起采购项目的付款报账申请(含尾款或履约保证金退还);

(十)负责建立二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机制,负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所有流程;

(十一)负责处理履约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需要,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3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外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  采购范围标准与采购形式

第十四条  采购范围:工程、货物和服务

(一)工程:主要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房屋修缮、改造、校园环境整治及建设等;新建和改扩建中可拆分的项目;建设工程中重要材料、设备等。

(二)货物: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大宗实验材料、耗材、计算机成品软件;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药品及化学品;其他货物等。

(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物业服务、餐饮服务、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会展及广告服务等;软件授权使用、软件开发等。

第十五条  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元及以上;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200万元以上,工程类400万元以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如勘察、设计、监理等)100万元以上;

(三)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以上(科研项目除外);

(四)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五)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社会科学类、10万元以下的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和横向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由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科研采购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采招办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采招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

(二)标准统一、规范,市场竞争充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能便捷采购的商品

(三)单次采购金额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且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5万元以下的项目(科研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见第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按《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执行采购。5千元以下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直接采购。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做到有计划、有统筹地开展采购活动,避免在相近时间段多次采购相同或相近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不得将应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以拆分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刻意将单次采购金额拆分为学校分散采购限定金额以下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程项目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及重庆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预算金额在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或市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意向公开

凡是达到重庆市政府采购额度(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需求单位至少在开展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将采购有关信息交由采招办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

(一)公开招标适用范围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4.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外业见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地勘资料审查等工程服务项目。

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二)公开招标的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制定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3.发布采购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公告期限20日以上,招标文件发售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4.抽取评标专家,组成采购评标专家组

5.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6.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7.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

(一)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3.国家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二)邀请招标的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确定邀标方式,可选择下列之一: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2)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3)采购申请部门书面推荐

选择第(2)、第(3)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3.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随机邀请3家供应商

4.发布投标邀请采购文件

5.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6.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7.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

3.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

4.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工作组

5.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6.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7.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磋商的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3.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10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4.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工作组

5.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6.磋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7.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询价(仅限于货物采购项目

(一)询价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可以采用询价方式开展采购:

1.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项目

2.只有现货采购才能满足用户单位紧急或者特殊需要的项目;

3.只有同时在多个供应商处采购才能满足用户单位需要的,如品种众多、规格繁杂、每种用量不大的特殊性货物项目。

二)询价的采购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3.询价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止,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文件发售期限3个工作日以上

4.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工作组

5.开标、评标,投标人不满3家的不得开标

6.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7.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以内公告中标结果

8.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单一来源的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货物和服务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2.工程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告

2.按照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要求,填写相关报表。组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论证

3.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以上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教委审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市教委同意后还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5.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单一来源协商工作组。与拟成交供应商协商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6.编写协商报告并公告结果

7.结果公告后20日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框架协议采购

一)框架协议的采购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二)框架协议的采购程序

1.通过框架协议网站(https://kjxy.ccgp-chongqing.gov.cn/)查询采购品目参数及单价;购买办公电脑应在重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https://xygh.gec123.com/)查询采购产品参数及单价后进行申报;

2.提出采购申请

3.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

4.上级部门审批完成后,采招办根据项目实施的便捷性、保障性等特点在框架协议平台上进行直接采购或二次竞价

5.签订合同。

第五章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方式及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的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参考政府采购方式采用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程序执行,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网上采购〔网上询价、网上询比、电子竞采、网上谈判、网上直接采购、网上随机抽取、行业快采、框架协议、中介超市、电子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和顺序轮候等)〕、竞争性比选、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网上采购

一)网上采购适用范围

1.电子协议采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电子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有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地产乘用车、地产高新医疗设备,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

2.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电子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且属于网上超市品目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

3.网上中介超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中介超市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项目。

4.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是电子化采购的一部分,适用于标准化产品采购。指通过京东、天猫、国美、苏宁易购、亚马逊等互联网采购平台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网上采购的程序:参照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通过网上平台采取对比价格、谈判、直接采购、随机抽取、发布竞价公告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比选采购

(一)竞争性比选适用范围

单次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需通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优秀的供应商的项目。

(二)竞争性比选的程序

1.制作比选文件。比选文件应当明确比选程序、比选内容、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比选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2.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参加比选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

3.组织供应商报名

4.成立比选小组

5.比选。比选小组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行商品规格、技术性能、商务、服务等要素进行评分;计算投标报价分

6.汇总各项评分并按照综合得分情况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

7.形成竞争性比选评审报告并存档

8.发布比选结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校内询价采购

(一)校内询价采购的适用范围

单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符合货物采购标准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较多,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

校内询价的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比选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一来源采购

(一)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范围

参考单一来源适用条件。其中单次采购预算在50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涉及报刊订阅、上级部门指定的广告制作及宣传推广、外出培训、校企合作、期刊数据库、电子图书数据库,媒体宣传、招生宣传、邮寄招生简章、邮寄毕业生档案、官方举办的技能大赛软件、软件维保服务及上级文件或业内通知的项目可选择校内单一来源

(二)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参照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校内直接采购

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抢险救灾类工程项目及特别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工程项目,按审批权限和学校议事规则经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可直接采购。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如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有文件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如本办法与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依照学校或者项目管理要求需实施委托采购招标时,由采招办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采购信息公开

(一)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要求执行。

(二)校内自主集中采购公告期限:竞争性磋商、竞争性比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校内自主集中采购方式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校内自主集中采购结果公告期限:所有中标、成交结果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四)合同公告期限。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流程

第四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流程是指5万元以上采购招标项目具体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需求调查、需求论证、采购立项申报及审批、采购文件的编制、采购文件审签、项目采购组织实施、采购评审及结果公告、合同订立、项目验收、价款结算、档案管理等。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程序按照《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涉及10以上的实训室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实训室管理办法》进行需求调查、需求论证、采购立项申报及审批。

第四十一条  需求调查

采购需求单位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对拟采购的标的提出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选择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具有代表性。

采购需求单位应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编制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需求调查报告和项目预算金额形成过程记录表及项目采购方案,具体包括需求技术参数(建设内容及标准)、商务等要求。需求调查方案至少提供调查的三家市场主体的市场成交情况。采购项目较大,涉及不同类别标的、不同采购方式、不同供应商实施的,须在需求调查方案中进行分包处理,各包分别体现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

第四十二条  需求论证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招办组织成立采购需求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需求论证。论证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单位及相关部门、2-3名专家组成;涉及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也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论证,需求论证原则上通过会议方式进行。

(一)以下采购项目立项前须组织需求论证

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需求论证;

2.10万元以上的校内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需求论证。

(二)以下采购项目可不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1.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执行

2.确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

3.通用类产品或者需求标准统一的品目,比如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

4.前一年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

5.其他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立项及审批

(一)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编写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需求调查报告、项目采购方案、项目预算金额形成过程记录表、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同意后立项;

(二)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编写立项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需求调查报告、项目采购方案、项目预算金额形成过程记录表、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立项;

(三)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需求调查报告、项目采购方案、项目预算金额形成过程记录表),由采招办、财务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分管副校长、采招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立项;

采购金额 (万元)

采购立项审批程序

备注

5≤¥<10

采购项目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预算审核、项目需求论证分管业务校领导采招领导小组组长

 

≥10

采购项目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预算审核、项目需求论证分管业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立项

 

第四十四条  采招系统完善立项申报

学校所有招标和采购项目,须进入学校招标与采购系统并执行相应审批审核流程。5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需求项目负责人核实如下材料是否齐全。

(一)需求调查报告

(二)项目预算金额形成过程记录表

(三)采购(招标)方案

(四)项目需求论证报告如有)

(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如有)

(六)工程项目还应准备资料: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有)、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最高限价审核表(如有)、资金证明(如有)、预算编制(审核)报告(如有)等。

第四十五条  确定采招方式

(一)采招领导小组结合项目性质、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等因素,按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已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但需变更的,需按学校采购申请程序审批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变更。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政府采购项目由采招办牵头实施。政府采购及学校委托代理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招办协调把关。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招办按照审核的采购方式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成立评审专家组,接受供应商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二)属于单一来源采购范围且定价销售的项目可直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下单采购 

(三)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框架协议采购平台有多家供应商供货的,须通过比选后在平台下单采购。

第四十七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招办或代理机构参考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和采购需求单位提供的集中采购申请材料进行编制:

(一)项目名称要根据项目的需求特征、功能目标确定项目名称,名称应准确简洁,不宜过长,不宜太宽泛,如有上级批复,应与批复保持一致。

(二)扶持政策学校采购可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或强制采购等措施,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三)预算与最高限价政府采购和校内自主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一般以采购需求单位的预算作为最高限价,采招办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修订;30以上工程项目以审计部门的预算审核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依据。

(四)投标(磋商、谈判等)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建议收取,校内自主采购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收取。投标(磋商、谈判等)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成交金额的10%保证金主要以汇款、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五)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一般由采购需求单位提供,采招办负责审核和修改。其中: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价格部分分值占比原则上货物类为60%、服务类为30%;技术部分分值占比原则上货物类为25%、服务类为40%;商务部分分值占比原则上货物类为15%、服务类为30%;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策的规定执行。

(六)技术与服务要求由采购需求单位提供,项目清单中的品名、参考内容、数量、单价、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服务要求等应详尽准确。

(七)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校内自主采购项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2.交货时间合理确定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故意缩短交货时间

3.现场踏勘由采购需求单位根据需求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4.合同签订采购需求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项目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方式、验收流程、验收要求和售后服务要求等应当详细完善、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不得无故拖延、附加额外条件。

(八)付款

1.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100%(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后,学校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供应商;如服务期较长可分期分批退还。

2.工程项目或其他需求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履约和付款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审签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按以下流程审签:

采购项目申请人提交采招办经办人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采招办主任采购项目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法治办采招领导小组组长采招办备案。

采购项目申请部门主要负责核对技术参数与商务要求,资产管理部门主要对验收、付款等方面进行审查,招标部门主要对文件格式、资质要求、限价、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法治办、法律顾问主要对采购文件和采购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有不利于学校因素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 项目采购公告

一)发布采购公告

1.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项目一律在指定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cqgp.gov.cn/)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cqggzy.com)或所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

2.校内自主集中采购项目主要在学校采招办网页(https://cgzb.cqcvc.edu.cn:1392/)发布,也可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cqypt.cqgp.gov.cn/)或行采家服务平台(http://www.gec123.com)等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二)采购文件质疑及投诉

采购文件公示期内,如有潜在投标人依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由采招办统一受理,采购需求单位配合对采购项目文件的质疑、投诉进行及时回复。经调查认定质疑投诉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投诉成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投诉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评审及结果公告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

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二)组织开标评审

1.按相关程序组织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专家进场评标。

三)采购结果公告

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在项目采购公告对应的媒体上公示。

四)采购结果质疑及投诉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流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校内集中采购结果公示期内,如有投标人依法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的,经调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及投诉,但未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结果构成影响,但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务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合同签订

(一)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学校可以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签订基本流程:采购项目申请人草拟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归口部门负责人(如有)采招办经办人采招办负责人法律顾问项目申请人修订合同(如有)法治办审核需求单位校领导校长(如需)签署合同

(三)签订要求: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后20日内签订(上级有规定从上级规定),且不得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谈判情况等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四)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按合同管理办法程序审核后加盖学校的公章。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五)校长是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依据《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授权委托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并在试用期结束后,由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需求(使用)部门自行验收,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需求(使用)部门预验收后交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需求(使用)部门、供应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正式验收,填写《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正式验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二)验收要求:验收以合同、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招标)文件为依据,对货物进行清点,对服务进行性能效果等现场展示;验收过程情况据实填写,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双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三)验收不合格的要根据验收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价款结算

一)资产入库:供应商将发票交至采购需求单位,由采购需求单位将合同、清单、发票原件和验收报告交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二)结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凭购买发票、采购备案表、合同原件、验收报告和入库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三)尾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质保期到后,由经办部门填制《领借款单》和手工《报销单》,按财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十四条  工程招标实施流程

(一)基本程序

1.采购需求部门撰写项目建设规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立项;

2.立项后,交由基建后勤部门进行上级报建等后续事项办理;

3.报批后,基建后勤部门根据建设规模、概算等内容向采招办提出招标申请;

4.采招办负责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招标事宜;

5.设计单位与项目需求单位和基建后勤部门衔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预算清单编制;

6.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对30上的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提出招标控制价。

(二)采招办汇总招标所需资料,进行招标备案: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有)、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最高限价审核表(如有)、资金证明(如有)、预算编制(审核)报告(如有)等。

(三)采招办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手续,进行招标和确定施工单位。

四)采购需求部门负责申请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基建后勤部门负责施工管理,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工作。

(五)项目需求单位全力配合整个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采招办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采购招标档案应包括采购全过程的主要文档主要有:

(一)经过审批的采购申请表;

(二)确定采购方式和邀请供应商名单、会议记录、采购方案等资料;

(三)采购(招标)文件;

(四)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的采购公告、澄清公告、变更公告等网页打印文件;

(五)抽取、确定评标(评审)专家的记录表单;

(六)评委、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采购人代表等签到表;

(七)供应商签到表;

(八)开标(唱价)记录表;投标人(供应商)作出的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等;

(九)评委的评分表、评审表,评分汇总表等;

(十)评审结果记录表、评审报告等;

(十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中标候选人前三名的投标(响应)文件;

(十二)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文件,对不良供应商处理的文件;

(十三)中标结果公告(或成交通知书);

(十四)采购合同审签记录、采购合同;  

(十五)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十六)采购资金支付凭证;(备注说明:统一归档在财务档案凭证里)

(十七)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过程资料(如评标过程影像资料等)。

采购与招投标档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加强自我监督,同时接受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学校应及时受理。

第六十四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学生教材、新生军训服、新生体检等学生自费项目和资产出租出借、资产报废处置等,可委托给采招办代理采购(招标),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事先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活动,按学校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涉及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方案、报告可参考附件模板统一编制。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2021129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印发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重城职院2025-6.关于印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上一条: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遴选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