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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06-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严格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群的高级职称或相应任职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5-19的单数,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委员人数。其中,编制在二级学院的委员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内知名专家担任,候选人由校长提名。设秘书长1人,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及政府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成果;

4.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校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5.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6.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一届的任期要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

学术委员会人选经由个人申请、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推荐、科研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学校聘任。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辞职、工作调动及提前退休等原因缺额或因出国、进修、身体状况等原因连续一年内不能履行职责的,为保证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按照委员聘任程序进行增补。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经批准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由5-7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纪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

2.审议拟引进优秀人才的学术水平;

3.审议重要的横向技术合作项目;

4.评审各级各类教改、科研项目,评审和鉴定科研成果,评审教学、科研等学术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5.为教育教学人员提供学术咨询,指导学术交流和学风建设,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6.评审《重庆城市职业教育研究》稿件,每年在《重庆城市职业教育研究》发表1篇学术论文;

7.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务严格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议题由学校有关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后,在会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主任委员审查。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评议的事项可通过协商一致决定,也可选择以举手、投票方式进行。采取投票方式时,与会委员中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和说明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内非委员专家参加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同行知名专家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城市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渝城职院〔2017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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