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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2020-10-30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学校教职工积极承担横向项目研究,加强科研项目合作和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合,全面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使横向项目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横向项目是指我校科研平台或教职工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签有正式合同、使用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合同约定责任。项目合同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科研管理部门是横向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合同审查、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成果登记和宣传推广等。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横向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

横向项目的合同条款完整、内容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其条款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六条  横向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洽谈。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需求,双方针对主要和关键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科研管理部门再参与后期洽谈,并落实具体合同条款。

(二)合同审批。学校科研平台或教职工,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与委托方磋商的横向项目合同样本。委托方有合同模板的,使用委托方合同模板;委托方没有合同模板的,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合同,约定相关条款。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合同内容,审计部门、律师复审,校长审批。办理合同审批表。重大项目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合同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一份,负责人一份,科研管理部门一份。合同由科研管理部门编号,加盖学校公章。

(四)项目立项。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专项资金账目,第一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正式立项。

第七条  禁止教职工虚构横向项目,套取科研经费和成果;禁止私自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对外承接横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违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触犯法律的个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建项目组,做好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工作,定期组织研讨,落实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能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应通知委托方,由合同双方协商,并由双方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加强项目过程监督,定期调研项目开展情况,及时协调工作和解决实际困难。加强项目经费审核,确保经费用实于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开展过程中注重收集和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及声像等材料,将作为检查、验收及经费结算的重要佐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成果交付委托方。因受托方原因,逾期未交付,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持委托方验收报告或鉴定意见书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提交过程材料。

(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或组织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校长批准结题,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另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鼓励项目保留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署名权、专利和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权等权利。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账户,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横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加强经费监管,严格按照预算和学校相关制度报销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到款额,按规定扣除上缴税金,其余经费作为科研业务经费使用。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奖励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未按程序实施的横向项目,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社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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