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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2017-10-30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渝城职院〔201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我院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的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特制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我院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咨询机构和甄别机构。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第三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以及我院学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政策。

第四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我院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并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根据专业学科布局和学科带头人分布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院聘任。

第七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修养;

(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学院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学术水平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社会影响;

(四)在职在岗,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

第八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因其它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的,不再担任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及秘书处所需运转经费由学院核拨。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人和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加强学风建设、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和政策,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

(二)定期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每学期要对院学风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密切结合我院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选择典型事例,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我院学风建设。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本委员会举报。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意见。针对学术失范、学术不端行为,通过组织调研、专家鉴定、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审议秘书处呈报的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各系(部)负责人和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单位各种学术组织和师生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时,要密切配合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查清事实,做到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五)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指导各系(部)的学风建设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并上报秘书处提交的报告,决定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在特殊情况下,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系(部)负责人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委员除接受委员会的专门授权外,只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不代表任何组织。研究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委员如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应退出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十七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向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亦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或投票。

第十八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可要求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当事人、专家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人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九条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维护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五章 学术违规查处程序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向本委员会指定的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本委员会秘书处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立案调查由所在系(部)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天。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如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力,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本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本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本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力,本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意见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本委员会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本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本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大众传媒上公开报道的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本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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