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30
渝城职院〔201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升学术水平,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术规范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师生和其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伪造与篡改: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其出处未做标明,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不当署名: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等行为。
(四)一稿多投: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弄虚作假: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等行为。
(七)对外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等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院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予以扣除一定的岗位津贴、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解聘或撤职处分;并撤销当事人因该项错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项目或其他资格。
(三)凡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理、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四章 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与行为的事实,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调查结论。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必要时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相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调查与认定。
(四)对学风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五章 处理程序与原则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鉴定与处理:
(一)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二)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组成学科专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三)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四)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学风建设办公室调查结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五)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按学院规定予以公布。
(六)处理决定送达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
(七)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院内举报人,学院将严肃处理。学院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影响公正的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不宜参加调查或决定的人员其应回避。
(二)公正原则: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密原则:在学院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